上诉人*善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87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基于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的关系起诉上诉人,而上诉人与***的婚姻登记地为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故本案由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3号B座1402房,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耿翔******
代理审判员周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