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华工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王剑与吉林省思意达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华工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朝民初字第695号
原告王剑,男,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韩袆,**朗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思意达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康平街副2号。
法定代表人仲崇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仲威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金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华工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60号202、203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省思意达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华工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剑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本院收取5.00元,退还原告王剑5.00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