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1民初4850号
原告:***,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宁市周王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西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启潮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57061278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西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西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