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西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西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1民初4850号 原告:***,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宁市周王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西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启潮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57061278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西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西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