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2财保8号
申请人:新沂市***园林工作室,住所地:新沂市高流镇高流村六区10-10号。
经营者:文科。
被申请人:***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东鲁街道办事处鸿图街00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沂市***园林工作室与被申请人***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莘县支行86612007101421005572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58500元,申请人已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沂市***园林工作室的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莘县支行86612007101421005572账户,冻结金额为58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605元,暂由申请人新沂市***园林工作室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