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淮南市昂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6民申123号
再审申请人淮南市昂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02民初10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淮南市昂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2019)皖1602民初10005号民事判决,判决宣告后,淮南市昂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途径,通过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中,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皖1602民初10005号民事判决,淮南市昂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对此提起上诉,一般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现淮南市昂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又提出再审请求,明显与其在本案一审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故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淮南市昂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罗胜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