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6民终3498号
上诉人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淮南市昂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准许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274元,减半收取19637元,由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怀峰审判员***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