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民辖终2816号
上诉人淮南市昂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215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偿还借款,可以认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涉案款项已计入双方工程结算款,属于本案实体审理的范围,本案审查管辖权异议阶段不予审查处理,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