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保亭盛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琼9029民初599号
原告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保亭盛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188.34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14094.17元、退还14094.17元。
审判长刘家诚人民陪审员邢青人民陪审员黄延成
法官助理***书记员周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