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晋源亿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宁0106民初837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晋源亿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晋源亿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晋源亿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晋源亿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99元,减半收取1899.5元,由原告宁夏晋源亿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成军
书记员 马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