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91民初94号之二
原告:扬州华之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扬子江北路819号8-108。
法定代表人:岑玉香。
委托代理人:陈琴,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兆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华乐路8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华之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兆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扬州华之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朝阳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慧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