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兆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江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商业秘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91民初121号之一
原告: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乐路**。
法定代表人:蔡江思。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娟,江苏三法(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华,江苏三法(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原告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业秘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兆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兆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兆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保全费1510元,合计5910元,由原告兆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焦立颖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冷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