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铭派博杰家具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淄博金隆顺物流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湖德民初字第82号
原告***
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许联村独横头70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淄博金隆顺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齐鲁石化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
被告***。
被告浙江铭派博杰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淄博金隆顺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齐鲁石化营销服务部、被告***、被告浙江铭派博杰家具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