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1民初8683号
原告:江苏烨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中意宝第花园5-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13718238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江苏康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昆仑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烨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康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烨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烨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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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