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规划设计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冻结、划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408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亚军。
被执行人:衡阳市规划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龙青云。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规划设计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湘0408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衡阳市规划设计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阳市规划设计院的银行存款163749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凌云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