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金盛道路电力设施制造有限公司

825江苏天宇纤维有限公司与丹阳市金盛道路电力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盛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民初825号
原告:江苏天宇纤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50520726E,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九纬路。
法定代表人:孙锁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冬云、姬智,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金盛道路电力设施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337515731,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永红路。
法定代表人:殷根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76656766A,住所地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开发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殷根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姚盛华,男,汉族,1963年8月14日生,住丹阳市。
被告:姚智敏,女,汉族,1984年11月29日生,住丹阳市。
被告:姚秀芳,女,汉族,1962年12月2日生,住丹阳市。
被告:丹阳市金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629474238,住,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东方路**/div>
法定代表人:殷根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天宇纤维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金盛道路电力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电科技有限公司、姚盛华、姚智敏、姚秀芳、丹阳市金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天宇纤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学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文银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