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金盛道路电力设施制造有限公司

丹阳市金盛道路电力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盛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财保39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天宇纤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50520726E,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九纬路。
法定代表人:孙锁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丹阳市金盛道路电力设施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337515731,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永红路。
法定代表人:殷根娣,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76656766A,住所地丹阳经济开发区开发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殷根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姚盛华,男,1963年8月14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337,住丹阳市。
被申请人:姚智敏,女,1984年11月29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324,住丹阳市。
被申请人:姚秀芳,女,1962年12月2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340,住丹阳市。
被申请人:丹阳市金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629474238,住,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东方路**/div>
法定代表人:殷根娣,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天宇纤维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丹阳市金盛道路电力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电科技有限公司、姚盛华、姚智敏、姚秀芳、丹阳市金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苏1181财保39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丹阳市金盛道路电力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电科技有限公司、姚盛华、姚智敏、姚秀芳、丹阳市金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倪玉鑫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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