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金盛道路电力设施制造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丹阳市金盛道路电力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丹阳市金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11执1194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镇江市。组织机构代码证:913211005502640860。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丹阳市金盛道路电力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组织机构代码证:7337515-3。
法定代表人:殷根娣。
被执行人:丹阳市金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56294742-3。
法定代表人:殷根娣。
被执行人:江苏天宇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5052072-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女,196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丹阳市金盛道路电力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丹阳市金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天宇纤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1111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因执行和解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翔
审判员*刚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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