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金盛道路电力设施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81执3429号
申请执行人:*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26659031,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
负责人:汤楠,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丁汪,*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翠妮,***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丹阳市金盛道路电力设施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375157-3,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殷根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力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24149-0,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曹晓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天和汽配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715013-5,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殷根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丹阳市金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94742-3,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2年12月2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14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申请执行人*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与被执行人丹阳市金盛道路电力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大力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天和汽配有限公司、丹阳市金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的(2017)苏1181民初9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于2018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181民初943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王鹏
审判员***
审判员沙军荣
法官助理顾斌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薛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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