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南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南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君都大酒店上海滩歌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执恢14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南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市君都大酒店上海滩歌城,原住所地南通市。 被执行人:南通市君都大酒店,原住所地南通市。 南通南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君都大酒店上海滩歌城、南通市君都大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崇民一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南通市君都大酒店上海滩歌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南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58860.38元,上述义务不能履行部分,由南通市君都大酒店给***南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费人民币7174元(含鉴定费2000元、其他诉讼费用300元),由南通市君都大酒店上海滩歌城、南通市君都大酒店负担6904元。因南通市君都大酒店上海滩歌城、南通市君都大酒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通南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04)崇执字第749号,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该案于2004年10月25日终结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债权,并发放债权凭证。后因两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经查,被执行人南通市君都大酒店上海滩歌城、南通市君都大酒店的经营状态均为“已注销”。 2.经查,被执行人南通市君都大酒店系由原“南通市军供站”及其增挂的牌子南通市“军供饭店”变更名称而来。现有坐落于南通市新桥路3号1幢、新桥路3号2幢的不动产,仍登记在“南通市军供站”名下。 3.2022年1月7日,轮候查封了坐落于南通市新桥路3号1幢、新桥路3号2幢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4.2022年5月4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两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付,除上述不动产外暂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2004)崇执字第749号案卷、批复文件、变更登记注册资料、案件讨论表、不动产登记信息表、追记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的不动产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已发现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范 斌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钱 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