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南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南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4476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7006218837,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星海花园70幢503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南通市通州区石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3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7003165218,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虹桥新村202幢405室。 被告:南通南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251832207E,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东路1号6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通南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系原告基于装修工程施工关系向两被告主张工程款,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应将本案移送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