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4476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7006218837,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星海花园70幢503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南通市通州区石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3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7003165218,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虹桥新村202幢405室。
被告:南通南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251832207E,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东路1号6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通南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系原告基于装修工程施工关系向两被告主张工程款,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应将本案移送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