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3执1898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四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风和园小区30A幢404。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庆市第一中学,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龙门口街38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校校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803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第一中学银行账户存款2499021.9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