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4民初2985-1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45910F。
负责人:董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楠,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10月29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3年11月17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2月5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0年5月12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大连华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炳顺。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申请人**、***、***、***、大连华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大连市中山区金城街x号、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x号、被申请人***名下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C1区x号、被申请人大连华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x号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大连市中山区金城街x号房屋的产籍;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x号房屋的产籍;
三、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C1区x号房屋的产籍;
四、查封被申请人大连华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x号房屋的产籍。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 艾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彦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