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公路局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祥鑫达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平阴县公路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24财保30号之一
申请人:济南祥鑫达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MA3PHMQK7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平阴县公路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16353084XC。
法定代表人:*鹰,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3月9日依据(2020)鲁0124财保3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万元,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平阴县公路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祥鑫达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平阴县公路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