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116执保436号之一
申请人:济南贝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方下镇康华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MA3MLBKE9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莱芜寨里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寨里镇寨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23169539634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寨里镇涝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寨里镇涝坡村。
申请人济南贝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莱芜寨里建安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区寨里镇涝坡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贝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莱商银行北苑支行帐号62×××61存款50000元。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银行莱芜城西支行帐号21×××96CNY0存款50000元。
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景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