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116执保500号之一
申请人:莱芜寨里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农高区寨里镇寨西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23169539634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街道鹏泉东大街11号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554395067L。
法定代表人:*连英,总经理。
申请人莱芜寨里建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芜寨里建安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局剩余款项7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12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悦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鲁0116执保500号之一
莱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我院对莱芜寨里建安有限公司与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一、冻结被申请人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局剩余款项7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12日。
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0531-76218859
本院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