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寨里建安有限公司

莱芜寨里建安有限公司与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6民初2099号之一
原告:莱芜寨里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农高区寨里镇寨西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23169539634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街道鹏泉东大街11号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554395067L。
法定代表人:*连英,总经理。
原告莱芜寨里建安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莱芜寨里建安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