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青0102执15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严成效,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698512808U),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299号1号楼5**299-27室。 负责人:李旭鸿,该分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0102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款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50元,共计201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档案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与申请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0150元未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