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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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6349号
原告:**,女,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
被告:***,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严成效,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六石街道中学路8号。
法定代表人:严成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严成效、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