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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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2执27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号:XXX),男,汉族,1967年6月15日出生,户籍住址:青海省湟中县。
被执行人: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22751658F),住所: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中学路8号。以下简称中仑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成效。
被执行人: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698512808U),住所: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299号1号楼5**299-27室。以下简称中仑青海分公司。
负责人:***。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XXX),男,汉族,1970年6月18日出生,户籍住址: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社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102民初3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给付申请人***工程款690000元,案件受理费5419元,以上合计69541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承担执行费935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城东区德令哈路88号3号楼88-44号的不动产、位于城东区七一路457号1号楼1191室的不动产、位于**镇***新东路22号的不动产,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和×××号车辆,其他暂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经对被执行人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与申请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695419元未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