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金囤种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金囤种业有限公司与河北科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知民初603号
原告:河南省金囤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昆仑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科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谈中园**2202(美东国际**22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省金囤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囤公司)诉被告河北科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腾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金囤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玉米品种组合“母本JC9”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事实及理由:一、被告科腾公司在对玉米品种“科腾918”向农业部品种保护办公室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直接侵害了原告所拥有的玉米品种组合“母本JC9”植物新品种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2018年7月10日被告科腾公司对玉米品种“科腾918”向农业部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品种权保护,申请号:20182345.6,公告号:CNA024176E,该品种组合号为M50×GH533。科腾公司所提交的玉米品种“科腾918”是原告培养的玉米新品种。被告在向农业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对玉米品种“科腾918”审定时,所有的审定材料均由原告提供。玉米品种“科腾918”在申请审定之前的组合名称为JC9×G3A72。母本JC9原告已于2013年1月7日申请品种权保护,并获得了品种权证书,品种权证号为CNA20130038.7,植物新品种权人为原告。父本G3A72为漯河市耕天下农业科学研究所选育,已于2018年1月17日提出品种权保护,申请号为:20180219.3,公告号为CNA021501E。玉米品种“科腾918”申请审定时的最初名称为“华盛囤2号”,组合名称为JC9×G3A72,审定过程中,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将“华盛囤2号”修改为“科腾918”,组合名称修改为M50×GH533。二、“科腾918”审定通过后,该玉米品种权依据合同约定属于原告所有,被告无权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其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的植物新品种权。2015年2月30日原告和北京中农三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加快玉米新品种审定引种推广战略合作协议书》。北京中农三禾公司在履行合作协议书的过程中,将原告的新品种“玉米组合”委托给被告申请审定。申请过程中,原告将“华盛囤2号玉米组合品种”的亲本资料等参试材料提供给科腾公司。科腾公司申请审定时,将品种名称更改为“科腾918”来源标注为M50×GH533,实际上是原告的JC9×G3A72。“科腾918”新品种2018年通过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审定,编号为:国审玉20180277。依据原告和北京中农三禾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第三条规定,品种通过审定,品种权归原告金囤公司所有。科腾公司无权申请品种权保护。综上所述,科腾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为被告科腾公司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行为侵犯了其植物新品种权,即涉案品种的申请权纠纷,被告的住所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原告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侵权行为发生在河南省郑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一)至(五)类案件,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第(六)至(十一)类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属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龚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