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金囤种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金囤种业有限公司、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4民初1372号
申请人:河南省金囤种业有限公司,住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崔振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1月18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12月8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申请人:漯河市正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漯河市郾城区黄山路与淞江路交叉口中原银行10楼。
法定代表人:刘迎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省金囤种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漯河市正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漯河市正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83万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漯河市正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楠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吕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