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知民初718号
原告:河南省许科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蒋李集镇辛庄村许繁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孟丹,河南博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振兴种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新城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临颍县三禾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场所临颍县陈庄乡贾太石村**。
经营者:***,男,汉族,1981年9月9日,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原告河南省许科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振兴种苗有限公司、被告临颍县三禾种植专业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河南省许科种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省许科种业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许科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河南省许科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骆大朝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