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科种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许科种业有限公司与睢宁宋氏益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03民初2952号
原告:河南省许科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蒋李集镇辛庄村许繁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姜灿伟,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河南博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孟丹,河南博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睢宁***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王集镇王东村75号。
法定代表人:宋涛,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许科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睢宁***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于2020年8月10日发现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遂告知原告缴纳,后原告河南省许科种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许科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史丰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付培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