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3民初2207号
原告:河南省许科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蒋李集镇辛庄村许繁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姜灿伟,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超,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53岁,汉族,住长葛市。
原告河南省许科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河南省许科种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许科种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许科种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许科种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海建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滕飞
书记员徐银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