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103民初3293号
原告:河南省郾丰种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174680915P,住漯河市郾城区淞江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告:***,女,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原告河南省郾丰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省郾丰种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郾丰种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郾丰种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80元,减半收取计14190元,由原告河南省郾丰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