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知民初1122号
原告:河南省金囤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昆仑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郾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金囤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郾丰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河南省金囤种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金囤种业有限公司属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金囤种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省金囤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龚 磊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