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驰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昌分公司与湖北驰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安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82民初2519号
原告:江西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码头镇通江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IMA35MPD168。
法定代表人:黄乙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先法,男,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系江西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昌分公司副经理。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驰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沙窝乡沙窝村前沙窝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987547918。
法定代表人:朱仕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安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环城路南侧(孔令水住宅)。
法定代表人:孔德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起并,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江西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昌分公司与被告湖北驰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安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江西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昌分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昌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昌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由原告江西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昌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庆
审 判 员  朱天友
人民陪审员  胡新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