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湘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湘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安徽阳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51民初863号





原告:上海湘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刘伯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延承。
被告:安徽阳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
法定代表人:徐利,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湘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阳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湘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湘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湘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3元,由原告上海湘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建红






书 记 员


赵竞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