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湘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开发区新开街道永炎建材店与上海湘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10933号
原告:开发区新开街道永炎建材店,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开发区。
经营者:张玉花,女,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相军(系原告经营者之夫),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芬,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湘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刘伯军,执行董事。
原告开发区新开街道永炎建材店诉被告上海湘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开发区新开街道永炎建材店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发区新开街道永炎建材店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发区新开街道永炎建材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开发区新开街道永炎建材店负担。
审判员  龚利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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