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25民初740号
原告:上林县生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上林县澄泰乡下江村金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5MA5KAMWTXB。
法定代表人:覃进培,职务: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春贝,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湘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前裕公路199号7幢48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31755047U。
法定代表人:刘伯军。
原告上林县生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湘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林县生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林县生隆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湘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林县生隆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8元,收取50元,由原告上林县生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文欢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