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7880号
原告:上海湘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前裕公路199号7幢480室。
法定代表人:刘伯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延承,系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5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告上海湘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上海湘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湘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湘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5元,由原告上海湘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朱无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林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