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湘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开发区海韵建材经营部、上海湘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91民初2441号之一
原告:开发区海韵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经营者:黄冲,男,1969年1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仲平,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湘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
法定代表人:刘伯军,总经理。
原告开发区海韵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上海湘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开发区海韵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发区海韵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发区海韵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保全费770元,合计1530元,由原告开发区海韵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曹维维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瀚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