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民初387号
原告:***,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健,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琼,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君俊,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湘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前裕公路199号7幢48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31755047U。
法定代表人:刘伯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湘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湘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湘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湘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志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