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182执保37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辰时镇北杏园村601号。
被申请人:河南华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新城区文明西路路南。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华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年9月20日作出(2017)冀1182民初210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深州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处应给付被申请人河南华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深州市2015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石津灌区东安庄乡灌溉改造提升工程(11标段)”46万元工程款。***于2017年11月21日以已与深州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处达成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深州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处应给付被申请人河南华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深州市2015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石津灌区东安庄乡灌溉改造提升工程(11标段)”46万元工程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