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182民初2100号
申请人:***,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被申请人:河南华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长恒县新城区文明**路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华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深州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处应付给被申请人的“深州市2015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石津灌区东安庄乡灌溉改造提升工程(11标段)”工程款46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深州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处应付给被申请人河南华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深州市2015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石津灌区东安庄乡灌溉改造提升工程(11标段)”工程款16万元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0万元。冻结期限至2018年9月20日。
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