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1456号
申请人: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小站镇东西庄房村村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759084196。
法定代表人:王玉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印光,男,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北京万家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兴南二路**院**楼**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530899220。
法定代表人:李红国。
被申请人:李红国,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原告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万家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红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1145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万家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红国的银行存款33000或查封其名下等值财产。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万家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红国的银行存款33000或查封其名下的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5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铁城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