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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然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月阳筑基彩钢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冀民申字第3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然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月阳筑基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孙宝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洁,北京盈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然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月阳筑基彩钢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张商终字第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然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习静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