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4执45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鑫盛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五一路富德村乐富坡大塘尾,法定代表人:吴家松。
被执行人:广西东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德保县城关镇天保大街357号,法定代表人沈开家。
申请执行人广西鑫盛达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东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024民初5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西东德建设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广西鑫盛达门窗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金1059101.18元,逾期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11月30日)81400元,案件受理费761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广西东德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广西东德建设有限公司已向申请人广西鑫盛达门窗有限公司支付500000元工程款,缴纳申请执行费13117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广西东德建设有限公司将按照和解协议具体描述的履行方式履行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1024执454号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闭晟毓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黄郅翔
书 记 员 陆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