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东德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东德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03民初1999号 原告:**,男,1961年8月20日,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东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城关镇天保大街3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472306541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西田阳恒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糖厂路前排右侧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09511091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东德建设有限公司、广西田阳恒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起诉主张,证据不足,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60元,减半收取18,280元,鉴定费3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黄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