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03民初1999号
原告:**,男,1961年8月20日,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东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城关镇天保大街3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472306541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西田阳恒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糖厂路前排右侧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09511091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东德建设有限公司、广西田阳恒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起诉主张,证据不足,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60元,减半收取18,280元,鉴定费3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黄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清